建议特殊职责人员奸淫幼女可判无期或死刑 填补量刑空白(特殊职责人员)
方燕建议,严惩特殊职责人员犯罪,填补量刑阶梯空白。在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一项,作为第(七)项:“对被害人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,奸淫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。” 这样可以将“特殊职责人员”身份与“奸淫 10-14 周岁幼女”这一行为结合,明确规定为与“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”“轮奸”等并列的法定加重情节。一旦符合,直接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幅度,完善针对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阶梯式加重处罚体系。

在刑法第一编总则第四章“刑罚的具体运用”中增加一节,作为第九节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特别监管措施”。明确监管决定与措施,配套修订假释限制条款。对于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,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,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、再犯风险评估结果,可以同时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: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;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园、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;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;佩戴电子定位装置,接受不超过十年或更长期限的动态监控。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