拾得他人手机却删除手机资料,法院判赔 不当行为引发赔偿(拾到别人手机能取到微信零钱吗)
2024年2月,张某敏不慎将手机遗失并向警方报案。通过调取公司监控视频和相关调查,确认手机由刘某凯拾得。双方取得联系后达成协议,张某敏向刘某凯支付保管费用和感谢费共计300元。
张某敏收到手机后,发现手机的云服务账号已被变更,且手机被强制恢复出厂设置,所有资料均被删除。刘某凯拒绝提供变更后的账户及验证码以恢复手机正常使用。为修复资料,张某敏花费699元尝试修复手机,但未成功。
张某敏遂诉至法院,请求刘某凯返还已支付的300元费用、赔偿699元修理手机的费用,并主张精神抚慰金900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敏支付的300元费用旨在酬谢刘某凯妥善保管并返还手机的相关支出。由于刘某凯故意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,删除原始资料,并将云服务平台账号变更为他人,且在张某敏要求其提供密码及验证码时予以拒绝,表明刘某凯存在侵占手机的意图,且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。因此刘某凯无权取得张某敏支付的保管费用,应返还300元。张某敏为恢复手机资料及继续使用手机花费的699元费用合理且必要,应由刘某凯赔偿。此外,被删资料中的通信信息、照片资料是记载个人及家人人生经历的重要信息载体,删除会带来人际交往不便、过往难以追忆等缺憾。综合考虑,法院酌情判令刘某凯赔偿张某敏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。
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,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。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。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,以及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,均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。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,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,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,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具体赔偿金额应综合案件情况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、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。










